印章管理自查报告(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3期(总第3期)-投行DATA)

作者:访客 时间:2023年08月19日 20:55:00 阅读数:2人阅读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3期(总第3期)

印章管理自查报告(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3期(总第3期)-投行DATA)


一、审核概况

1.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概况

2022年1至9月,北交所受理133家企业的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上市委审议通过57家,证监会注册通过45家,上市35家,终止审核35家,公开发行累计募资(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71.52亿元。

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30日,累计344家企业申报公开发行并上市,受理334家,9家企业撤回申报,1家不予受理;121家已完成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累计募资(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245.56亿元,发行市盈率中值为20.92倍,均值为23.94倍,累计117家已在北交所上市(其中3家已转板);累计终止审核82家。【3家转板企业分别为:观典防务(832317.BJ)、翰博高新(833994.BJ)、泰祥股份(833874.BJ),且该等3家企业均采用上市标准一在北交所上市】

2.再融资审核概况

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30日,北交所受理4家企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审核通过3家,证监会注册通过2家,终止审核1家。

二、问题解答

问题1:内幕信息报备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项?

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筹划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发行人应当在审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https://ubs.neeq)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前六个月至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如有)、进程备忘录、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报备文件电子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等报备文件。内幕信息报备系统的使用操作方法可详见BPM系统通知公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7)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董事会公章;自然人自查报告应经本人签字确认;机构的自查报告应加盖公章确认;律师应当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鉴证意见首页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在侧面加盖骑缝章。报备文件所需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问题2: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审核与回复时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等情形不计算在审核和回复时限内。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企业,可以申请延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回复时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申请文件受理后,北交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回复文件后,停止发行人端计时。审核部门于收到回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期间时间计入审核端时限。如审核部门向保荐机构发出修改意见的,自意见发出之日起继续发行人端计时,并停止审核端计时。审核部门确认接收回复文件后,如需进一步问询的,将于接收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多轮问询

问题3:项目审核过程中部分项目审核耗时较短,主要有哪些原因?

2022年1月至9月,北交所上市委审议的项目自申报至首次上市委审议平均用时140.98个自然日,其中用时最短项目仅为37个自然日,共有28个项目用时低于100个自然日。

相关项目审核用时较短,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一是发行人经过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规范,能够自觉依法规范经营,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性基础。二是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通过申报前后的沟通咨询机制,充分沟通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等事项,强化规则的适用理解,将问题沟通在前、解决在前。

三是发行人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结合行业格局和趋势变化、产品特点、技术能力等,充分披露了其业务模式、创新特征和市场空间。

四是在问询回复过程中,中介机构充分核查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有效保障回复质量和效率。

下一步,北交所将基于与新三板一体化发展,将上市审核关注要点融入挂牌准入审查、挂牌后持续监管中,进一步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问题4:部分项目审核用时较长,被多轮问询,主要存在哪些共性问题?

审核过程中,个别项目审核用时超过200个自然日,2022年6月申报北交所上市的92家公司,截至9月底已有62个项目被出具多轮审核问询函。前述项目的代表性问题如下:

一是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有效期到期,发行人补充审计并更新财务数据耗时较长。

二是存在生产经营不合规、股权纠纷、实际控制人违规、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形,申报前未有效整改解决。

三是部分公司审核期间出现业绩大幅下滑、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需要就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进一步分析论证。

四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能针对性的回答前次审核问询,如市场空间和产能消化能力、募投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合法合规性等;部分中介机构在回复问询中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如问题漏答、缺少论述过程、未按要求发表明确意见等。

五是申报前中介机构对境外销售、经销商及终端销售、异常客户或供应商等事项核查不充分,需要补充核查。

六是出现诉讼、投诉举报等事项需补充核查。

七是中介机构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进行核查。

八是发生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专项核查等不计算在审核回复时限内的事项。

后续工作中,北交所将聚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重点问题,审核问询突出精准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对于回复内容严格把关,提高执业质量,共同做好问询回复工作。

三、案例分享

案例1【境外销售核查】

发行人A公司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境外客户较为分散。

分析:审核重点关注报告期内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相关核查是否充分有效。针对发行人客户集中度相对较低、小客户众多、客户分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特点,中介机构主要采取了以下核查措施:

一是执行访谈程序。

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主要境外客户执行了视频访谈,访谈境外客户销售额占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17%、65.19%、71.9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异常变动的5个境外客户,由境外律师进行实地走访,中介机构同步视频参与。为保障视频访谈效力,

第一,选定的访谈对象为对应客户的执行董事、采购经理或产品经理等,熟悉客户业务、充分了解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访谈对象在正式访谈之前展示了身份证明或客户品牌标志,访谈结束后访谈文件确认及签署亦直接与上述对象通过邮件方式往来。

第二,比对视频访谈文件签署的收件人邮箱后缀与受访客户名称及官网显示的企业邮箱后缀、或公司日常业务往来邮件的邮箱后缀是否一致;通过互联网资料等查询核实受访人在客户单位的实际任职情况。

第三,视频访谈过程由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询问和记录。

二是执行函证程序。

中介机构结合客户销售金额及客户所在地域进行被函证单位的选取,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上的客户全部函证,累计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下的客户,采取分层抽样函证,报告期各期的回函比例分别为66.02%、69.73%、80.90%。为保证函证发出及回函执行过程的有效性,中介机构严格控制发函及回函程序:

第一,对于纸质函件,中介机构独立发出并要求客户回函至中介机构办公地点而非发行人处,核对了发函地址、回函地址、工商注册地址的一致性,核对客户收件人、发件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是否与发行人员工存在重合。

第二,对境外电子函证,发函及回函过程控制程序主要包括:

①由发行人提供被函证单位的邮箱地址,比对邮箱后缀与被函证单位名称、被函证单位官网显示的企业邮箱后缀或与公司日常业务往来邮件的邮箱后缀是否一致;通过互联网资料等查询核实函证邮件联系人在被函证单位的实际任职情况。如公开渠道无法获取邮件联系人资料,则通过公司日常业务往来邮件核实邮件联系人为该客户单位联络人。

②电子函证邮箱确认后,中介机构将发行人盖章的询证函扫描件独立发出,并保留发函邮件截图等工作底稿;经被函证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将回函扫描件直接发送至中介机构邮箱。

③核对邮件回函内容是否与发函内容一致,回函邮件附件内容是否存在涂改的痕迹等异常情况,相关回函附件内容的签字或盖章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第三,对于回函差异,中介机构通过与客户往来邮件直接沟通、查询发行人销售记录等形式核对差异原因。针对未回函证的客户执行替代程序,检查对应的合同、出库单、签收记录、发票和报关单等原始单据。

三是核对出口退税数据及海关数据。

中介机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及出口退税明细账,测试并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与出口退税数据的匹配性;独立导出海关电子口岸报关数据,并与发行人自身数据记录进行逐条匹配核对,匹配核对内容包括金额及数量;执行具体销售明细的抽样检查。

四是调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报告及第三方商业资信。

中介机构获取了境外客户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报告,对客户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和设立时间等信息进行了核查,核查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发行人境外客户分布区域较广,保荐机构通过第三方商业资信网站对不同国家客户进行抽样,共获取报告期内188个客户的网站公示信息,覆盖发行人涉及业务分布所在的83个国家和地区,核实客户存在的真实性及其从事业务的相关性。前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报告调查及第三方商业资信调查共核查境外客户的销售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79.96%、77.36%及81.19%。

五是核查境外客户所购产品的应用场景。发行人客户群体主要包括从事各大物联网应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及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中介机构共进行36个客户应用场景分析匹配,覆盖报告期前30名外销客户,完成核查的外销客户收入占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58%、62.06%及65.59%。

六是核查境外主要客户合作往来记录。中介机构收集并整理境外销售累计交易额前30余名客户的邮件等沟通往来记录,核查发行人与该客户接洽、技术商定、价格谈判、下单、发货、收货等环节的沟通过程。前30余名客户销售收入占外销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分别为64.55%、62.51%及63.08%。相关客户与发行人之间均有较完整的订单商洽、需求交流、交易、售后服务等留痕记录,佐证交易真实性。

七是对小客户实施电话回访等核查程序。中介机构在前述相关核查程序基础上,针对报告期内累计成交金额小于20万的境内外客户的核查程序还包括:第一,对发行人客户分散情况、客户结构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论证发行人存在众多成交金额较小客户的合理性。第二,执行函证、访谈、客户资信背景调查、细节测试、大额资金流水核查、截止性测试等程序时,充分考虑客户所在区域特点及销售金额分层情况。第三,执行电话回访程序,分层抽样核查小客户交易真实性等。

八是核查大额资金流水。中介机构独立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网银流水,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对单笔大额资金流水进行逐笔核查,核对内容包括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摘要等,覆盖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发生额的86.86%。

案例2【再融资审核中的战略投资者认定】【科创板、创业板、主板再融资对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未来也应该逐步宽松】

上市公司B公司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国资公司C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确定发行价格。申报前,C公司已履行关于本次投资的内部审议程序,B公司与C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并经B公司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分析:战略投资者参与北交所上市公司再融资已有明确规则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再融资战略投资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且有能力协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质量,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一是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领先的技术资源,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产业技术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二是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提升;

三是具备相关产业投资背景,且自愿设定二十四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其他长期投资者。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有关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中介机构核查后认为:

一是C公司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第一,C公司具有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市场渠道等战略性资源。C公司的母公司D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产业上下游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拥有与B公司主要产品应用领域相关性较高的多项业务布局。C公司作为D集团公司进行关联产业布局及联通内部关联企业资源优势的重要载体,可协同D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上市公司B公司导入下游市场资源,支持B公司对所在省份内外市场的开拓。第二,上市公司B公司已在C公司协调下与D集团公司旗下的多个企业开展了市场、技术类合作,战略合作切实可行,可以带动上市公司技术升级、销售业绩提升。B公司与D集团公司旗下公司已经开展了市场拓展方面的合作,并形成了多个已达到协议签署阶段的合作项目,多个意向性项目稳步推进。

二是C公司具有长期持股意愿。本次发行完成后,C公司将持有公司较大份额的股份且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C公司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计划与公司开展长期战略合作并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是C公司会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投资者保护的质量。根据《战略合作协议》,C公司拟提名更换部分董事、增设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协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质量,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四是C公司诚信记录良好。经核查,C公司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上市委暂缓审议及审议不通过情况

2022年1至9月,北交所上市委共审议59家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其中一次审议通过50家,暂缓审议8家,审议不通过1家。

暂缓审议企业主要存在对高比例关联交易的相关内控机制、核心商标商号的法律风险、境外销售和终端销售、销售费用真实性等问题的核查或披露不充分的情况,需要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发行人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截至9月末,上述暂缓审议项目中已有7家经中介机构补充核查并完善信息披露后二次上会,审议结果均为通过。

审议不通过项目主要存在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就报告期内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合理性、净利润连续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等问题,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五、监管速递

自律监管实施概况

2022年1至9月,针对13家申报项目中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出具警示函6份、口头警示22次,涉及13家发行人、26名保荐代表人、4名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30日,针对21家申报项目中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2次、出具警示函8份、口头警示34次,涉及21家发行人、42名保荐代表人、4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针对17家申报项目中存在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记录17次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涉及14家保荐机构。

现场督导及检查情况

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30日,对3家申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企业的保荐机构开展了现场督导,审核期间配合证监会派出机构对29个申报项目实施了现场检查。

监管案例通报

案例1: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不支持核查结论

发行人E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首轮回复披露,中介机构对2018至2021年发行人收入函证的回函金额占营收比例为3.30%、2.64%、23.56%和39.73%,主要通过执行替代程序确认收入真实性。二轮问询进一步关注中介机构关于收入核查的充分性。根据二轮回复,保荐机构对2019至2021年发行人收入函证的回函金额占营收比例为5.39%、24.93%和39.71%,主要通过检查客户向发行人出具的结算单据等替代程序确认收入真实性、准确性。但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项目第三方客户验收文件缺失的情形,且主要为未回函客户。

综上,保荐机构相关替代核查不充分,收入核查工作不能支撑收入确认真实性、准确性的结论。同时,还存在二轮回复披露的穿行测试核查与实际开展情况不一致,就同一问题前后两轮回复文件核查结论不一致,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则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对保荐代表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发行人及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